GB/T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今日正式生效!
作者:admin 浏览量:1952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2-09 15:52:49
信息摘要:
GB/T 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已于2020年9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1日生效。主要修订内容:1.修改和规范了应预案编制程序,由6条改为8条,增加了应急资源调査和桌面推演。其中桌面推演衔接了标准AQ/T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2. 将”应急能力评估”修改为“应急资源调查”
GB/T 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已于2020年9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1日生效。
1.修改和规范了应预案编制程序,由6条改为8条,增加了应急资源调査和桌面推演。其中桌面推演衔接了标准AQ/T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2. 将”应急能力评估”修改为“应急资源调查”。修改为“应急资源调查”,更加明确和易操作。
3.细化了应急预案编制内容要求。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清晰界定本单位的响应分级标准,预案力求简明化、图表化、流程化。
4.明晰了应急预案评审程序。明晰了评审准备、组织评审、修改完善的评审流程。
5.在综合应急预案中去掉“编制目的”,“风险评估结果”以附件体现。风险评估结果适用整个预案体系,各层级预案不必再单独写风险评估的内容。
6.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增加“适用范围”,去掉“事故风险分析”。增加适用范围强调了专项应急预案必须有针对性,去掉“事故风险分析”与上述第5条理由同。
7.《新导则》指出,专项应急预案与综合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相近时,可不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8.在应急预案附件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概况”,“预案体系与衔接”,“风险评估结果”,强调应急预案必须兼容和衔接。并将风险评估结果直观的写在附件中,清晰明了。
9.增加了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编制大纲和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增加大纲便于企业更易操作。
10.强化了本标准为编制导则的属性,关于预案管理的内容如培训、备案、演练、定期评估、修订等内容均交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处理。
企业要注意什么?
1.不是必须重新编制:应急预案的有效期为三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5条),在有效期内的应急预案,不需要立即重新编制
2.目前新的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还没有发布,虽然《导则》马上实施,但还没有配套的评审细则,因此在有效期内的应急预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编制
解读:在应急管理部近期的回复中,都已经明确,原则上不需要重新编制
3.必须进行适当修订。在有效期内的应急预案,应对旧预案进行补充和部分修订。如修改至最新的法律法规条款,可根据新导则的要求酌情进行适当的更新补充,可增加修订页等部分内容。
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已经到期的预案,需按照新导则进行相应调整和重新编制。
5.涉及重大修订时,需要重新备案。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后的应急预案需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7条)
6.预案演练频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2条)
应急管理部近期相关回复汇总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4月1日起实施,预案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编制
咨询: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4月1日起实施,企业预案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编制,还是待应急预案到期再根据新的导则编制预案。 2、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在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后修订预案,是指这些法规或规范有相关条款变化就要修订,还是有... 2021-03-16
回复: 原则上不需要重新编制,可根据新导则的要求酌情进行适当的更新补充,可增加修订页等部分内容,或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在修订时再按照新导则进行相应调整。2021-03-17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二、应急预案修订期限事宜
咨询: 新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管理下,应急预案的修订期限有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3年之说的标准出处是什么?
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三、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还是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
咨询: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那么我在编写现场处置方案时,是以事故类型编制,还是以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编制?例如某机加工岗位存在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类型,在编写现场处置方案的时候,是分别编写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还是直接编写机加工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在方案中明确触电、机械伤害的处置措施?回复:都可以,以有用管用好用为出发点,怎样做实用怎么做,不必机械僵化,结合企业实际灵活制订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现场处置方案。
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了现场处置方案外,还需要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吗?如果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带需要备案?
咨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已经发布了,2021年4月起实行,企业应进行应急预案修编和重新备案工作,但是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请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外还需要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吗?如果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带需要备案?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应急预案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不是所有单位的应急预案都需要备案。
五、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请专家吗?
咨询:GB/T29639-2020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证,参加评审的人员包括专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论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请专家吗?回复:论证无具体要求,以取得实效、提高预案质量为出发点,是否聘请专家及聘请什么专家由企业自主决定、无强制性要求。
六、现在按照2020版本编制评审,明年实施后还需要重新备案吗?
咨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于2021年4月1日实施,请问现在编制的话是执行现行标准GBT 29639-2013还是2020版本呀?如果现在按照2020版本编制评审,明年实施后还需要重新备案吗?回复:《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发布后,到2021年4月1日这段时间处于过渡期内,新旧两个版本都可以执行,目前编制应急预案建议按照2020版执行。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请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执行。
七、生产经营单位现在编制应急预案执行GB/T29639的2013版还是2020版?
咨询:领导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于2021年4月1日实施,请问生产经营单位现在编制的话是执行现行标准GBT 29639-2013还是2020版本呀?谢谢回复:标准发布到实施之间时间称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标准都可以用。现在编制预案,建议参照2020版导则。
八、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相关问题
咨询: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单位,只从事票据业务,不参与危化品的装卸和运输环节,无储存经营单位有无必要编制应急预案,如需编制主要针对哪些事故进行编制。另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只规定带储存经营危化品单位需备案,无储存经营未做具体规定,这样无储存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需要备案吗?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咨询: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一直在更新,但是应急预案的评审表目前只有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是为了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17号)发布的,是否有适应新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评审指南出来呢?
回复:目前还没有,可以参照2009年印发的评审指南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为出发点,不必一一对照评审指南进行机械化打分评审。
资料来源:每日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