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等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要求,全面提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运营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政研室、公路局、水运局、安质司、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 重点任务 | 具体工作 | 时间要求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一) 严把新罐车 准入关 | 组织GB 18564.1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 | 2021年4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
2★ | 督促罐体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设计、制造罐体。 | 2021年4月启动 | 市场监管总局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3★ | 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设计、制造罐车。 | 2021年4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市场监管总局 | |
4 | 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罐车。 | 2021年4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等 | |
5★ | 指导罐体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罐体出厂检验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 | 2021年4月启动 | 市场监管总局 | 交通运输部 | |
6 | 强化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罐车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 2021年4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市场监管总局 | |
7★ | 完善罐车产品公告管理,指导罐车生产企业规范罐车公告申报。 | 2021年4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8 | 指导各地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总局 | 公安部 | |
9★ | 严把新罐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对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2021年6月启动 | 公安部 | ||
10★ |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罐车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未经罐体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将相关信息汇总通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 |
11 | (二) 综合施策 消化存量 |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在用罐车申报录入工作,《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发布之前登记注册且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入治理信息系统的罐车,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整改。将车辆信息汇总通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4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
12★ | 指导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加强在用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备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罐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 ||
13★ |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强化罐车年度审验,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将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用罐车,一律不得通过年度审验,并将罐车信息录入治理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汇总通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
14★ | 督促各地罐体检验机构按GB 18564.1开展罐体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不合格的罐体,不予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并将检验信息录入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总局 |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15 |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进行整改。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等 | |
16 | 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倡导危险货物托运人或充装单位规范液体或危险货物充装,充装前检查罐车的检验报告。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
17 | 督促相关制造企业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罐车。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总局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等 | |
18 | (三) 优化罐车 准运介质管理 | 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GB 7258、GB 18564等标准的要求,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载明适装介质。 | 2021年6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19 | 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及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总局 | 交通运输部 | |
20 | 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介质或类别项别(需标注准运介质最大密度)。 | 2021年6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21 |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准运介质的一致性。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或者进行年度审验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适装介质以罐体检验证书为准。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 ||
22 | 督促罐车生产企业在运输企业更改罐车罐体适装介质时,配合提供罐体相关技术资料,根据标准要求和罐体技术性能初步评估罐体介质变更合理性。 | 2021年6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交通运输部 | |
23 | 督促罐体检验机构受理运输企业更改罐车罐体适装介质申请,根据罐体相关信息及资料,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出具证书。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24 |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善道路运输证适装介质管理制度,受理运输企业更改道路运输证介质范围申请,以罐体检验证书为准。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
25 | (四)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 加强对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等标准的要求制造罐车。对经查实生产不合格罐车的,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 2021年6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26 | 加强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 18564.1的要求设计、制造、检验罐体。 强化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规罐体检验机构。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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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罐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2021年6月 |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
28 |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将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人信息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安全隐患突出、违法行为较多和事故频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021年6月 |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
29★ | (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向社会公布缺陷投诉方式。 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产品信息,并依法启动缺陷调查。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依法落实缺陷召回法定义务。 | 2021年6月 | 市场监管总局 | |
30 | (六) 强化信息共享 和联合惩戒 | 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络举报平台及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做好罐车治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及举报工作,指导各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调查举报。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
31 | 应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检验机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021年6月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 ||
32 | (七) 优化 工作环境 | 利用新闻媒体强化对罐车治理的舆论引导。 | 2021年4月 | 交通运输部 |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
33 | (八) 强化行业自律 | 在全国组织开展“拒绝不合格罐车运输,净化危险品物流行业”专项活动,加强与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沟通交流,督促相关方不生产、不使用违规罐车,不向违规罐车中充装介质。 | 2021年5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 |
34 | 向社会发布不规范开展检验的罐检机构、不依照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罐车生产企业、使用违规罐车的运输企业、将货物交付给违规罐车进行运输的化工企业等名单。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
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